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工园18号。
诉讼代表人:泰州市海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诉讼代表人:威海铭信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鼎成建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92号-22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得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东公司)、威海鼎成建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7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裕得佳公司上诉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根据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苏1204破申79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裕得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11日指定泰州市泰海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屹东公司、鼎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屹东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了债权人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屹东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威海铭信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屹东公司管理人。故屹东公司与裕得佳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理两家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屹东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向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裕得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