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8民初7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1幢0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为被告,相关当事人另行调解,***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米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