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8民初6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晨曦大厦)1幢0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已告知本院其先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愿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米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