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0507号
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晨曦大厦)1栋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21Y。
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道和平大道998号悦江中心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3574300A。
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自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