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晨曦大厦)1幢0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2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22民初3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12570.92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