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晨曦大厦)1幢0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2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朝阳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3UE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2822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9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8日,本院向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2022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因工程尚未验收,工程款暂未到位)。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22执28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