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7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1幢0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为被告,相关当事人另行调解,***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彬 书记员(兼)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