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洪根,男,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殷洪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溧阳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徐华勤,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荀丽雯,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德胜路**/div>
法定代表人严继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沙洪根因与被申请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阳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溧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8)苏04行终3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沙洪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行初50号行政判决和常州中院(2018)苏04行终310号行政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如投诉不符合该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本案中,沙洪根于2014年7月6日至江苏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从事广告牌制作岗位,2014年8月14日,沙洪根在金辉公司车间制作广告牌时被倾倒的广告牌压伤,2015年7月23日,沙洪根就与金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沙洪根向溧阳市人社局提出投诉。沙洪根投诉中涉及的工资、加班费、医疗费以及交通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应当按照诉讼程序办理。同时,相关违法情形的查处时效是2年。沙洪根向溧阳市人社局投诉的事项已经超过2年的查处时效,故溧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溧阳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沙洪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沙洪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洪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玉成
审判员  吴秀华
审判员  王一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