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民催3号
申请人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奇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赵东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