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6285号
原告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奥琪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卿
书记员  喻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