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98号
原告:上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泾矿石码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翟 爽
书 记 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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