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初57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B区11街4栋1号。
法定代表人:戴烟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伟
审判员 田任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