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拓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拓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5258号 原告:广州市拓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1001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桥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拓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比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达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拓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鑫宏达公司支付项目建设费35万元及逾期利息(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鑫宏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拓比公司接受鑫宏达公司委托为武警兴宁中队“***石”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后两年止。项目验收合格后,鑫宏达公司需支付50万元项目建设费,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50%即25万元,收到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25万元,拓比公司开具等额发票,鑫宏达公司验收无误后付款。拓比公司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后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12月25日开具项目建设费合计50万元的发票,***达公司直至2020年12月31日才支付15万元,欠付35万元,且至今屡屡以账户未回款为由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目建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拓比公司已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涉案武警兴宁中队“***石”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兴宁市,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1402民初2692号民事裁定书亦载明该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位于兴宁市辖区范围内,认为案件依约应由兴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对拓比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据此,本案依约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依法移送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