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1985号

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27099241E。

法定代表人:杜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恩,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4058K。

法定代表人:易靓,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