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5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27099241E。
法定代表人:杜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3164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384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程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束娅婕
书 记 员 胡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