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27099241E。
法定代表人:杜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翠恩,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166号中铁产业园B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33962。
法定代表人:黄莉。
申请人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25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25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大街支行1266××××9376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任神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