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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542号之一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14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542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3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