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0206号
原告:陕西稳安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稳安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稳安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稳安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稳安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3元,减半收取计45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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