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秀山县洪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1民初507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秀山县洪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XXXXXCUK4H。
被告:安徽省某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XXXXX0HW6Q。
被告:六安某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XXXXX925P。
被告:六安市某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XXXX14097。
原告***与被告***、***、秀山县洪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某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六安市某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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