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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4611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星星,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彬,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路105号-3。
法定代表人:邹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皓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诉讼中,本院追加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4日,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3元,由原告吴江市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松杰
人民陪审员  花荣根
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