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致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06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江苏致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红。
原告**与被告江苏致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