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财保240号
申请人:甘肃天马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
法定代表人:史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新天马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天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淇民,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天马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业建设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新天马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马制药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7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天马创业建设公司在3700000元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2日申请人天马创业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天马制药公司在政府部门参与主导下签订了一份盘活存量土地地上附着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武威工业园区原属天马创业建设公司使用的土地流转给新天马制药公司开发使用。同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定价转移,新天马制药公司向天马创业建设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总价款为5819800元,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并于2020年5月15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欠款愿承担月1%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新天马制药公司陆续支付了2300000元,尚欠3519800元。现天马创业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且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新天马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7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天马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武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