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280号1栋1单元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秦艳。
被执行人: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1号彩虹花园2-1-2-B。
法定代表人:吴志双。
本院在执行成都国菲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0116执6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9)川0116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6905.61元,执行费2254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吴志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洪
审判员 蒋 尧
审判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