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8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彩虹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双,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吴志双,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冉从秀,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志双、冉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  敏

审判员 龙 小 丽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