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4024号
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黑河流域张肃公路以南黑河砂石**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60007857G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盛世锦园商铺C段******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DTN4P。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张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2132元。        
审判员    马国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