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宝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小区15号综合楼8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宝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