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耀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掖市宝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宝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小区15号综合楼8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宝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