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269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90号****商铺C段3**1层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J7QAL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90号****商铺C段3**2层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DTN4P。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425965.26元,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218060.79元,剩余的1207904.47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剩余案件款一次性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2023)甘0702执2691号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2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