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689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商铺C段3**2层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DTN4P。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被告:张XX,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律关系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剩余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837元。
审判长 刘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