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2064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东侧****商铺C段3**2层20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CDTN4P。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B区物业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1225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3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