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17号
原告:江苏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908713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伍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溧阳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溧,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堑口良种场**信用代码:91320481MA22AGDU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溧阳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溧阳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42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溧阳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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