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316***与江苏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731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机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晓娴
书 记 员 周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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