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8114号
申请执行人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君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世纪嘉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9)京0113民初192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9282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