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4802号之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等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埃希玛(江苏)制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20608.53元予以冻结一年(开户行账户冻结日期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623元,由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书记员  周海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