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4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8号8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跃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犀牛口尹家湾小区C栋裙房。
法定代表人:潘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逢兵,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自贡市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胡崇贵
人民陪审员 廖玉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勾廷凤
书 记 员 陈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