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宝代表人:沈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种性质,其中因施工性质的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