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宝代表人:沈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种性质,其中因施工性质的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