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4079号
原告: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L11。
法定代表人:杨争光,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