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545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1。
法定代表人:杨争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