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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兆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353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52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赛沃斯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1。
法定代表人:万玉环。
原告**与被告兆雷、北京赛沃斯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马晓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