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17376,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泓叶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毛巷社居委凤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毛明峰,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077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96元,由***、***、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果如下:
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400.58元,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4941.62元,上述款项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并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W××××、苏B6××××、苏B7××××、苏BA××××、苏BA××××、苏BA××××、苏BG7805的车辆登记记录,上述车辆本院已经提起档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名下无车辆登记。
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路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额1298688.7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3342.20元。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晓
书 记 员 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