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上海百联杨浦滨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702号
原告:**1,男,201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的父亲),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李琳(系原告**1的母亲),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百联杨浦滨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395-1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
被告: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23号1011室。
负责人:戴峻。
被告: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泓叶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涛。
原告**1与被告上海百联杨浦滨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饶馨
书记员  廖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