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凡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121号之三
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局、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第1项中1889564元,变更为1200000元,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3元,退还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03元,应收取7800元,由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