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89411059B。
法定代表人:闫怀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宇,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惠源路南侧文华名邸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20207959N。
法定代表人:田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局、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对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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