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8号天山水榭花都小区*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愿意庭下与被告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