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203号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市商检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凿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君山路599号楚天花园1栋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居委会与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凿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凿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居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凿石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居委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晋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