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396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美蓉,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市商检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南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实习法官助理陶纯
书记员周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