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市商检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凡欣,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义辉,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云,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审被告:株洲市南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58号蔚蓝假日(华苑楼)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秋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义辉、刘艳云、原审被告株洲市南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6元,减半收取11358元,由上诉人株洲市亿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胤彪
审 判 员 唐俊平
审 判 员 胡 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志龙
书 记 员 盘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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