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某某、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抗19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史家屯乙区2排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超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跃峰,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刘跃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3474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1]410000005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