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某某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异13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郊区史家屯乙区二排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博,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现,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生,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生,住伊川县。
在本院执行**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9执29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锁乾
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
人民陪审员  李洁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司磊磊
书 记 员  张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