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财保99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沂南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沂南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沂南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