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2721号
原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枣林庄村(省道S336以南)。
法定代表人:高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深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东岳国际大厦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政,山东曼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林生道路公司”)与被告山东深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深拓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临沂林生道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被告山东深拓建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林生道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10907.73元、违约金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沂南县城玉泉路拓宽工程中,山东深拓建材有限公司把沂南县城玉泉路水泥稳定碎石层及沥青路面施工工程承包给临沂林生道路公司施工,双方签订《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逾期按欠款总额每天3‰计算违约金。临沂林生道路公司按照合同保质保量完成承包合同内容,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868707.73元,被告支付部分,尚欠610907.73元工程款,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为深拓公司个人独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山东深拓建材公司、***辩称,原告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从未承包过涉案相关工程,也未向原告发包过涉案工程,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数额、是否拖欠,被告均不知情,请驳回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山东深拓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为《路面施工承包合同》,虽该合同最后页盖山东深拓建材有限公司公章,但因该合同首页甲方(发包方)是山东深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山东深拓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同一合同内容的《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加盖山东深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乙方为高顶林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临沂林生道路公司就涉案工程已收款项的收据中交款单位亦列为山东深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要求山东深拓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聂新宇